本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著作權,譚談交通
01
事件速報
針對網絡發酵的《譚談交通》被維權,視頻遭遇平臺下架事件。成都電視臺委托律師發布了《聲明》,聲明主要說明成都電視臺是《譚談交通》節目的著作權人,譚喬僅僅是經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進行現場主持;另外還說明到成都電視臺委托第三方針對網絡傳播的相關視頻進行維權操作均依法開展,且不存在對個人“索賠千萬”的情況。
針對成都電視臺的聲明,譚警官回應稱,其最開始并不知曉平臺的流量激勵政策,在了解后,聯系了攝像師,以及公益平臺,將全部視頻激勵所得進行了一個妥善處理。其也就是想表明其并沒有營利目的。
我們可以看出,電視臺一方目前比較強勢,聘請律師發布了專門的聲明,主張其具有合法著作權,維權行為依法開展,沒有所謂的“索賠千萬”。而譚警官一方則表示其視頻收益作了妥善處理,相當于讓了一步,預防對方進一步主張賠償。
02
《譚談交通》著作權權屬依然存在爭議
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問題,可以關注本公眾號《打工人與知識產權》系列文章第一篇的相關介紹。(傳送門@打工人 知識產權和你有什么關系?)
關于職務作品,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我們可以看出,一般職務作品可以約定權利歸屬,未作約定的則歸屬于作者本人,但是針對電視臺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則歸屬于電視臺單位。
但是本次事件的視頻作品,參與制作的譚喬并非成都電視臺的工作人員,所以《譚談交通》視聽作品不能簡單地以電視臺的職務作品而直接歸屬于成都電視臺。而且在此前采訪中譚喬也一直強調當初并未有對權屬的明確約定。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就應當考證該視聽作品的具體制作者是誰。
從目前可以看出,譚警官參與制作擔任主持,加入了大量的即興解說,至少可以認為其應該是該視聽作品的作者之一,或者其對該即興發揮的內容(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權。
但具體到本事件的視聽作品,還是要考慮視頻的拍攝、剪輯、策劃、后期等制作行為的完成者是誰。成都電視臺既然聘請律師發表專門的聲明,也應該是對這方面有較高的把握吧。
03
著作權權利保護與互聯網傳播
著作權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這毫無疑義。
但是,在目前的互聯網環境下,一個具有普法性質得到廣大網友喜愛的視聽作品,因權屬爭議導致全網下架,而且上萬個二創作品也被下架處理,很明顯,這屬于整個社會利益的損失,對權利人本身而言也不見得都是好事。
為了充分保護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充分發揮作品的價值,廣泛傳播作品肯定能增加作品粘度與知名度,增加其價值變現的能力,這不僅僅是針對本次事件的視聽作品而言。
筆者認為,在互聯網傳播的所有視聽作品都應該在強調保護的同時,考慮傳播情況,尤其是粉絲的二創。部分二創本身也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一概封殺,并未平衡各方權益,也未實現作品本身的價值。
目前像電視臺這種單位在互聯網視頻平臺的沖擊下,生存艱難,尤其是縣、市一級地方電視臺,而這類單位又具有專業的視聽作品制作團隊,能否融入互聯網發展,就看其是否利用互聯網的思維進行思考。